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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轨取证: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东莞市私家侦探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推荐阅读:  非法同居的分类  非法同居财产应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认定的法律规定   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东莞市调查公司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  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但是,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3-10-16 本文被阅读 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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