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有哪些
监护权正式起源于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无法辩识其行为或者无法完全自行行事的成年人所拥有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进行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利。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父母健在且能对子女实施有效监护时,父母便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然而,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离世或丧失了监护能力,则应由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或姐姐、以及那些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以特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同样,当涉及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护时,优先考虑婚姻伴侣、父母、子女、其他近亲、或是愿意承担此任务的个人或组织等作为第一监护人,并按照其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问题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同签署或事后认可的债务为共同义务;婚姻期间,单方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亦属共同责任。但超出家庭必需的个人债务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确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产生,则视为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哪些
监护人职责重大,需协助被监护人进行适宜其年龄与心智的民事活动,并采取保护措施,全面守护其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及各项合法利益。在行使监护权时,监护人应秉持最大化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确保每一行动均以此为核心考量,尽职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权源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特定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监督保护。据《民法典》,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若父母离世或丧失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序担任监护人。对无或限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优先考虑婚姻伴侣、父母、子女等,按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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